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一、门诊
1.常见慢性病门诊
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一个年度内累计报销限额3000元;患者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增加30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限额4500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
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一个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
3、大额门诊
城乡居民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2000元,统筹基金报销25%,一个年度内最高限额1万元。
二、普通住院
1、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医疗费用段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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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市属) |
三级(省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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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
200元 |
500元 |
700元 |
1000元 |
报销比例 |
85% |
80% |
75% |
70% |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即:分别为400元、1000元、1400元和2000元;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 多次住院按次扣减起付线,确需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白血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一个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
2、封顶线与保底报销
(1)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30万元。
(2)参保人员住院报销金额低于保底报销金额的,按普通住院保底报销金额予以报销,保底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保底报销执行“负面清单”制度。
(3)普通住院保底报销金额 =(当次住院总费用-负面清单费用-起付线)×保底报销比例。
三、意外伤害住院
1.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其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报销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2.明确对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其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报销。
3.对有他方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和因自残自杀、酗酒等原因造成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四、大病保险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累计住院费用段 |
1.5—5万元 |
5—10万元 |
10—20万元 |
20万元以上 |
保底补偿比例 |
60% |
65% |
75% |
80% |
1、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3、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20万。为平稳过渡,大病保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待遇原则上保持原保障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