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一、参保人员就诊须知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病人、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携带并出示本人的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证件在就诊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2、符合医保政策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必须出示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方可按“医保”办理入院手续。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患者住院时,还需提供无第三方责任人承诺书公示一周无疑义方可办理医保出院。

二、门诊医疗待遇

(l)普通门诊: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年度累计最高400元。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

 退休职工在支付比例、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方面享受倾斜保障。退休职工的一级及未定级、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3000元。

(2)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芜政办〔2008〕6号)规定支付。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支出范围。

1、补充个人账户,标准为记入个人账户基数的1.5%。

2、个人支付超过一定数额之后的部分医疗费用。

(l)普通门诊补助范围:个人账户用完之后,按年度累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在职职工个人支付超过200元至2000元之间、退休人员个人支付超过100元至2000元之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住院补助范围:在职职工个人支付超住院起付标准300元以上、退休人员个人支付超住院起付标准200元至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自费、住院起付标准内和超出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公务员补助。

(4)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下列比例补助:

人员类别

公务员医疗补助

个人支付

在职职工

60%

40%

退休人员

70%

30%

 

 

 

四、住院补偿政策

1、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900元、800元700元。恶性肿瘤、白血病、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精神障碍(重性)多疗程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医疗机构只收取一次门槛费。

2、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使用普通诊疗项目和甲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

个人自付比例(%)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

15

12

12

10

10

8

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 元)

12

10

10

8

8

6

50000元以上-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10

参保人员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部分乙类药品的个人支付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3、按年度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累计实际支付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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